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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租房新规:租赁房屋必须主动申报纳税

房天下武汉二手房网  2010-06-02 17:12:00  来源:武汉晚报
[提要]租赁房屋今后将必须主动申报纳税。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透露,若不主动申报将可能被罚款千元。

租赁房屋今后将必须主动申报纳税。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透露,若不主动申报将可能被罚款千元。

该《办法》规定,区政府在社区(村)建立出租房屋和人口管理综合服务站(下称社区综合服务站),负责房屋租赁信息的采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受理等。

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如实申报租金,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同时,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租金收入中所含土地部分上缴国家。

据介绍,我市老版《办法》出台于1997年,尽管同样要求纳税,但没有罚责进行约束。此次新版《办法》规定,若不按规登记备案,且被限期补办仍不办者,出租人是自然人,将被罚款1000元,若出租人是法人,将被罚款1万元等。

市民若对此有建议或意见,请登陆市政府法制办网站。

收取租金须开具税务统一票据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市将推行使用由市房管部门和市工商部门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该《办法》还规定,收取租金须开税务统一印制的票据。

■承租人购房有优先权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外来人租房应持《居住证》

在租赁期间,未征得承租人同意,不得提高租金标准,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租金性质的其他费用。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出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因维修房屋不善,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是外来人员或出租房屋实际使用人中有外来人员的,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申领《居住证》。


■签合同三日须登记备案

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出租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执行由市政府统一制定的标准租金。

出租其他房屋和转租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协议租金。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该办法规定,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门面无“备案证”不能经营

用于生产、经营或其他非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时,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交由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备案证》,否则不予办理。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备案证》的,房屋管理部门将注销《房屋租赁备案证》,没收违法所得,出租人是自然人,罚款100元;出租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

出租人若不依法缴纳土地的,责令限期改正,补缴土地;拒不改正的,处以未缴纳土地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发现违法知情不报罚千元

出租人出租房屋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不补办的,罚款100元;未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社区综合服务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同样罚款100元。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承租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的等行为,予以警告,罚款100元。

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报告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对出租人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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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ongqianqian.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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